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湖北省铝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从事铝业及相关行业管理、生产、营销、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科研、教育、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地方性行业社会组织,具有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特点,是一个集行业技术、管理、人才、信息优势,实行民主自治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建立和完善铝业行业市场运行机质和行业自律机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行业的呼声,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立足于推进铝业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坚持民主协商、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发挥联络、指导、协调、咨询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武汉及周边地区铝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武汉市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生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铝业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管理、市场管理的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开展行业调查,收集整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配合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的建议,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市场监督和行业调控工作,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促进发展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济和技术合作,以及产、供、销的衔接,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保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配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参与或委托对产品质量评比、创优、新产品开发、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计量、标准等进行审议和预评。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经济情报、市场信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机具,举办技术讲座、专题研讨会、展览等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开展行业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的素质;
(八)编辑发行《武汉铝业》内部刊物,运用网络技术和会议等方式加快行业信息传播和流通。
(九)树立先进典型,开展行业内部的先进评比、表彰活动;
(十)组织发展本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本行业的其他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
团体会员:在武汉及周边地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铝业及相关行业管理、生产、营销、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铝业行业及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
(四)遵纪守法,履行行业自律原则,热心行业建设,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它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或会员大会通过;
(三)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单位给入会单位领发会员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同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内部管理制度;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30000元/年;副会长20000元/年;常务理事(暂定);
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员单位1500元/年。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 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职称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分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请示,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任二0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